[案例]
有一份 CIF 合同,賣方甲投保了一切險,自法國內陸倉庫起,直到美國紐約的買方倉庫為止。合同中規定,投保金額是“按發票金額點值另加百分之十"。賣方甲在貨物裝船后,已憑 提單 、保險單、發票、品質檢驗證書等 單證 向買方銀行收取了貨款。后來,貨物在運到紐約港前遇險而全部損失。當買方憑保險單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應該屬于他,但賣方保險公司的拒絕。
問題:賣方甲有無權利要求保險公發票總值10%的這部分金額?為什么?
[案例分析]
根據本案情況,賣方無權要求這部分賠款,保險公司只能將全部損失賠償支付給買方。
1.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投保加成是一種習慣作法。保險公司允許投保人按發票總值加成投保,習慣上是加成百分之十,當然,加成多少應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約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國際商會的《 國際貿易 術語解釋通則》中,關于 CIF 賣方的責任有如下規定?“自費向信譽卓著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投保有投保有關貨物運送中的海洋險,并取得保險單,這項保險,應投保平安險,保險金額包括 CIF 價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雖然由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負責支付保險費并領取保險單,但在賣方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包括 提單 、保險單、發單等)換取買方支付貨款時,這些單據包括保險單已合法、有效地轉讓給買方。買方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據保險單所產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發票總值的保險價值的各項權益都應屬買方享有。
因此,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向賣方賠付任何金額,也有義務向買方賠付包括加成在內的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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