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化學危險品物流法律法規環境
化學危險品涉及國家的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一般是指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如消防、交通、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流行衛生疾病等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財產的安全。有關化學危險品的立法和規章制度,也就是為了盡最大可能減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或者發生以后如何將其危害程度和損失降到最低,如何通過法律和法規以及健全的規章制度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盡量減少,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在總則中就明確提出,“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盡量減少安全隱患,加強應急救援反應機制等。為了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消防法》經過了多次修正,最新的《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5月1日。
《消防法》明確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居住要保持安全距離;禁止在具有火災或者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同時,為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公眾責任險沒有作為強制保險規定,在實踐環節中還是有相應的硬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七十號)于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一部法律。一共有九章九十七條。詳細規定了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其中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明確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未經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及容器、運輸工具,必須專業生產、專業檢測。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還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法律責任等內容。是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等活動必須遵從的法律。也是規范化學危險品儲運活動的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董h保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也規定了違反本法,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是最近一次的修正版本是2009年的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主席2009年第十號令?!缎谭ā分信c化學危險品有關的條文有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等都是和危險物品有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以下簡稱《新治安處罰條例》)2006年版,對于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不構成觸犯刑法的要給與處罰。例如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對于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的行為等,都將依據最新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還有一些法律,這些法律對于化學危險品物流都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基礎,也是各個行業建立管理危險化學品物流規章制度的法律基礎。
化學危險品物流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及表現
我國化學危險品物流體系尚不成熟,管理工作的具體操作方式還只是直接套用普通物流實踐中的方法,相關領域的理論發展較為滯后,我國化學危險品運輸從業人員多,專業技術水平和運輸設備條件參差不齊,產生了大量的安全隱患問題:化學危險品物流市場標準體系尚不健全
雖然我國的化學危險品運輸市場的管理體制已經基本形成,但企業在具體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經統計,目前國內與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及標準共有13個,分別出自公路、鐵路、海運和空運四大主管部門。由于四大主管部門的責任不同,導致部分法規及標準之間無法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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